- 作者:快速办
- 发表时间:2024-09-29 20:34:50
办理条件
1.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且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2.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3、被吊销营业执照 5 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股东书面承诺清算完毕并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债务的,扩展纳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经公告期 20 日届满后,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 45 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营业执照正副本无法全部缴回的,应在公告和股东承诺书中一并说明。
八、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承诺书原件》(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不适应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2. 公示期满后办理需 30 日内前来大厅办理,逾期则结束简易注销程序,按照一般程序办理。